中国材料研究学会计算材料学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材料研究学会章程制定本分会章程。

第二条 本学会的中文正式名称为:“中国材料研究学会计算材料学分会”。英文名称为“COMPUTATIONAL MATERIALS SCIENCE BRANCH OF CHINESE MATERIALS RESEARCH SOCIETY(C-MRS)”,缩写为:“CMSB/C-MRS”。

第三条 中国材料研究学会计算材料学分会受中国材料研究学会理事会的领导。

第四条 中国材料研究学会计算材料学分会是中国材料研究领域中从事计算材料学研究的机构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组成的全国性学术团体,同时也是国际相应组织及其它各国计算材料学学会(研究会)的对口业务联系机构。

第五条 本分会的宗旨:团结并组织我国广大计算材料学方面的科技工作者,通过学术交流和其它相关的学术活动,促进我国计算材料科学和技术的发展;紧密结合材料科学技术的发展,开展计算材料学的宣传和教育,促进计算材料学的研究、应用和创新;开展国际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为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六条 本分会的主要职能和任务是:

一、 推动我国计算材料学的学科发展,定期举办与计算材料学有关的国内学 术交流活动;
二、 积极参与计算材料学有关的国家重大任务的决策和咨询,为科技发展和生产建设服务;
三、 加强国际学术交流,促进国际合作研究,组织召开有关计算材料学的国际会议;
四、 表彰和奖励业绩突出的计算材料学工作者、优秀学术论文作者和学会工 作者,并向国际相应的机构推荐人选;
五、 发展会员,促进组织建设;
六、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七、 与相关研究机构及大学协调关于编辑出版与计算材料学有关的学术刊物;
八、 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及上级学会委托本学会办理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组 织

第七条 会员

一、 凡承认中国材料研究学会章程与本分会条例的从事与计算材料学相关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以及科学技术工作者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分会,经本分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即可成为本分会会员。并按中国材料研究学会统一规范发会员证,同时成为中国材料研究学会会员。
二、 本分会会员有以下权利: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 参加本分会活动权;
4. 有取得本分会提供的科技信息的优先权;
5. 有要求本分会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科研技术问题进行咨询指导的优先权;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三、 本分会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 遵守本分会条例,维护本分会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执行本分会公约和决议;
2. 完成本分会委托的任务,积极参加本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支持本分会工作;
3.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会员的入会程序按中国材料研究学会章程规定的有关内容执行。

第八条 中国材料研究学会计算材料学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为分会的常务执行机构。连任不超过两届,换届时一般有三分之一的委员作出调整。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构成,并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名誉委员、顾问及特邀委员。学会负责人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九条 委员会人选的组成以有利于工作为基本原则,适当考虑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比例。委员人选由上届委员会从推荐人选中选拔。委员会遇有空缺,原则上从会员中增补。

第十条 本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 根据本分会的工作条例确定本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 审议和批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审查本分会财务报告;
三、 制定、修改和通过本分会工作条例;
四、 选举新的委员会;
五、 协商选举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
六、 协商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委员会根据工作条例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负责中国材料研究学会计算材料学分会的工作,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二条 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负责行使委员会的职责。常务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委员会休会期间,由主任委员领导学会工作。

第十三条 分会设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由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章 财 务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 国家拨款;
二、 有关部门补助;
三、 挂靠单位提供的工作经费;
四、 国内外的资助或捐赠;
五、 开展各种合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六、 会员会费。会费数额由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五条 本分会的经费管理按中国材料研究学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分会会址设在北京。秘书处设在钢铁研究总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76号钢铁研究总院内非晶楼312房间,邮编100081)。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本分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申报中国材料研究学会审查同意后开始生效。本条例的修改权属于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常务委员会。